大连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总则:为确保培养出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规定,综合素质好,秉承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具有竞争能力的高级航运人才及其他相关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生手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立场、观念,正确分析和认识形势,自觉制各种腐朽思想和错误思潮,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高素质人才

第二条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社会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等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并强化爱校如家的集体主义思想观念,增强集体荣誉感。

第四条 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条 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尊老爱幼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同学之间要互帮互学

第六条 敢于坚持真理,承认错误,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

第八条 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男女同学之间不在校园内进行挽臂、搂腰、搭肩、拥抱、接吻等行为,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男女同学不得随意乱宿舍。

第九条 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服饰要整洁大方,按规定着装;要注意宿舍、图书馆、教室校园公共场所卫生;要坚持从我做起,尊重清扫工人的劳动,不乱丢、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条 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力掌握和灵活运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切实强化个人动手能力的训练。

第十一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文明使用互联网,不传播和轻信有损国家、社会、学校集体利益及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

十二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校园管理制度,不起哄、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随地吐痰

第十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规定整理内务和摆放个人物品,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不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物品,不留宿,不外宿积极参加宿舍文化建设和创建文明宿舍等主题活动毕业时做到文明离校。

第十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不在课桌、黑板、墙壁、卫生间等处乱刻、乱写、乱画;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十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心理卫生,增进身心健康,促进自身健康成人成才。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违反本办法或违反上级和学院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须做出个人检查,同时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违纪情节特别严重者;

2.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写出检查材料者;

3.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者,要按违纪最高等级再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按违纪最高等级再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学生管理部有权对违纪学生作出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管理部报主管领导审批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领导会议研究决定。所有违纪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结果予以公示学生受处分的相关材料由学生管理部保存,需真实完整的归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视情节通报就业单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

 处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对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学院可以在校内公示7天后,视为送达。学生在接到学院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管理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均为6-12个月。处分期满后,如本人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向学生管理部书面提出期满解除处分的申请,学生管理部研究同意并作出鉴定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通过手机、互联网络散布、传播不良信息或诋毁、诽谤、骚扰他人以及恶意攻击公共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未请假情况下出现旷课等违反课堂纪律规定的现象,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1/4者4次(取下线)(以任课教师和学院组织的随机点名为准)不到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相应学期的补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累计所有课程旷课超过随机点名10次不到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相应学期的补考,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记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有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且该课程成绩0分记

第十一条  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群架者,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集体活动或在其他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或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规用电、私拉电线及使用各种炉具等影响安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酗酒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中队或学院负责人允许,学生有不出操、晚上不按时熄灯等违反一日生活制度现象,一学期内达到4次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一学期内达到7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达到10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漏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返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有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生活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到其就业单位。

第二十条  对妨碍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损害学院或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不尊重师长、侮辱、威胁、打骂学校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包括而又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处分;没有类似条款对照而又确应给予处分者,由学院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字样,均包括此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修订